政策研究
4月19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規定》,共5章26條,包括總則、問題整改、責任追究、結果運用、附則等五部分。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財管運行局負責人表示,文件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切實引導企業牢固樹立價值創造理念,不斷提升發展質量。
文件內容可以概況為“壓實三方責任、規范三項工作、細化三類情形”。一是堅持分級分層,壓實三方責任。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明確國務院國資委財務監管部門、違規責任追究部門,以及中央企業等三方面在財務決算審核發現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從移送國務院國資委違規責任追究部門整改追責、企業自身整改追責兩個層面進行規范,要求中央企業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牽頭和財務、審計、責任追究、法律合規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整改工作機制,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
二是堅持系統思維,規范三項工作。規范整改工作程序,細化整改方案、整改報告等相關工作要求,建立整改臺賬工作機制,規范跟蹤督促、整改質量評估、辦結銷號等環節。規范追責工作要求,明確國務院國資委直接核查、提級查辦、掛牌督辦等責任追究方式,細化企業提交責任追究工作安排和報告追責工作情況等動作,強化對企業責任追究工作指導。規范結果運用方式,要求企業將典型問題納入內部監督工作重點予以關注,舉一反三完善制度規定,國務院國資委也將加大督導檢查,提升監管效能。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細化三類情形。針對追責不聚焦問題,細化了移送違規責任追究部門開展責任追究的10類違規問題線索,加大移送追責力度。針對與違紀問責貫通不夠問題,明確發現有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針對落實不到位問題,規定對企業整改不力、追責不到位、屢禁不止等4種問題進一步開展責任追究,壓實企業整改追責工作責任。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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